據新華社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上午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姦上長灘島訴一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當鋪(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圍繞李某某等五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信用卡代償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等與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在確定不存在非法證據等程序性違法問題的基礎上,綜合五人明確具體且相互印證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及辯護借貸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納。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原標題: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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