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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SD記憶卡 張麗華
  在讀大學生實習時受傷導致傷殘,索賠無果後將實習單位和母校告上了法庭記憶體。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黃江(化名)是烏魯木齊某職業技術學院建築系大三學生,如今卻只能坐在輪椅上。說起去年暑假的實習,他有些憤怒,“我根本不租辦公室想去那裡實習,老師卻說,不去實習不讓畢業。”
  2013年6月,黃江所在的職業技術學院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學生校外實習協議書》,協議約定由甲方(職業技術學院)向乙方(建築公司)提供建築專業實習生107名,實習指導老師1名,由乙方按生產需要提供microSD實習崗位。於是,黃江和他的同學們被安排在該建築公司工地實習,實習期為2013年5月至7月。
  同年6月28日SD記憶卡,黃江在工地上工作時,站在吊起的鋼管下,由於繩索沒有系牢,鋼管從6米高的地方墜下,黃江的雙腿被砸得血肉模糊。
  後經法醫鑒定,黃江傷勢達10級傷殘。
  黃江因傷住院半年,花費近10萬元。在多次協商無果後,今年6月,黃江一紙訴狀將母校和實習單位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建築公司辯稱,因為公司未與黃江簽訂過任何協議,所以黃江與其既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雇佣關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職業技術學院則認為,損害事故發生在實習單位而非校園,責任在於建築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與學院無關。
  最終,法庭當庭宣判學校及建築公司賠償黃江12萬元。
  律師說法:實習生應依法維權
  “實習生雖然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但是兩者之間存在勞務關係,因此適用於《勞動法》。”新疆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開貴說,“學校負責統一分配實習工作,一旦發生事故,學校也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審理此案的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麗華表示,作為實習單位的建築公司,在黃江實習期間,負有對黃江進行安全教育與相關培訓的義務,並應為黃江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以保障其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黃江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其基於學院的安排到建築公司實習,因此項實習是學院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故學院對黃江受傷的損害結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建築公司、職業技術學院辯稱不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的理由無法律依據。大學生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單位實習,同時,勞務關係的成立也並非只能用工資關係證明,同學們在實習期間,應該保留工作證、考勤表等相應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依法維權。  (原標題:大學生實習期間致殘獲賠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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